新修正的《中華公民共和國慈悲法》自2024年9月5日起实施。該法共分為13章,總計125條。在完善公開募捐准则,健全應急慈悲相關准则,規范個人求助行為等方面有許多亮點。在第九個“中華慈悲日”到來之際,一同學習相關法令知識。
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公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催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慈悲事業的扶持發展和規范办理作业。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慈悲作业,縣級以上当地各級公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悲作业﹔縣級以上公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令法規,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作业,加強對慈悲活動的監督、办理和服務﹔慈悲組織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條規定,設立慈悲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公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契合这个法規定條件的,准予登記並向社會公告﹔不契合这个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能够向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悲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契合慈悲組織條件的,予以認定並向社會公告﹔不契合慈悲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有特别情況需求延長登記或许認定期限的,報經國務院民政部門同意,能够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二十二條規定,慈悲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获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一年的慈悲組織,能够向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慈悲組織契合內部办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的條件的,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証書﹔不契合條件的,不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証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其他法令、行政法規規定能够公開募捐的非營利性組織,由縣級以上公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証書。
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许個人基於慈悲意图,能够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悲組織协作,由該慈悲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协作方不得以任何方法自行開展公開募捐。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悲組織應當對协作方進行評估,依法簽訂書面協議,在募捐计划中載明协作方的相關信息,並對协作方的相關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悲組織負責對协作募得的款物進行办理和會計核算,將悉数出入納入其賬戶。
第二十七條規定,慈悲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渠道進行,並能够同時在其網站進行。
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渠道,供给公開募捐信息展现、捐贈付出、捐贈財產运用情況查詢等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悲組織供给服務,不得向其收費,不得在公開募捐信息頁面刺进商業廣告和商業活動鏈接。
第四十六條規定,慈悲信任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许變相指定其好坏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慈悲信任的受托人確定受益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平的原則,不得指定或许變相指定受托人及其作业人員的好坏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第六十一條規定,慈悲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悲活動,遵从办理費用、募捐本钱等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充沛、高效運用慈悲財產。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悲活動的年度开销,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许前三年收入均匀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办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开销的百分之十﹔特别情況下,年度开销和办理費用難以契合前述規定的,應當報告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
慈悲組織開展慈悲活動的年度开销、办理費用和募捐本钱的標准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稅務等部門拟定。
慈悲信任的年度开销和办理費用標准,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稅務和金融監督办理等部門拟定。
第七十條規定,發生严重突發事情需求敏捷開展救助時,实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许組織處置突發事情的公民政府應當依法树立協調機制,明確專門機構、人員,供给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慈悲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气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
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慈悲組織、慈悲行業組織树立應急機制,加強信息同享、協商协作,进步慈悲組織運行和慈悲資源运用的功率。
在發生严重突發事情時,鼓勵慈悲組織、志願者等在有關公民政府的協調引導下依法開展或许參與慈悲活動。
第九十五條規定,各級公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能够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法,支撑契合條件的慈悲組織向社會供给服務,並按照有關政府採購的法令法規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
國家鼓勵在慈悲領域應用現代信息技術﹔鼓勵社會力气通過公益創投、孵化培养、人員培訓、項目指導等方法,為慈悲組織供给資金支撑和才能建設服務。
第九十六條規定,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当地設立社區慈悲組織,加強社區志願者隊伍建設,發展社區慈悲事業。
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個人因疾病等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向社會發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發布人應當對信息真實性負責,不得通過虛構、隱瞞事實等方法騙取救助。
從事個人求助網絡服務的渠道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對通過其發布的求助信息真實性進行查驗,並及時、全面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具體办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網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另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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